南充:店铺招牌坠落砸伤六旬老人,3家门店共赔偿35元余元
来源:滨江南充     时间:2023-07-09 19:18:40

2022年6月1日上午,顺庆区文峰街二段临街的3家店铺共6间门面上的店招整体龙骨支架突然脱落坠地,致使路过此地的68岁蔡女士及另一名中年男子周某受伤。

伤者蔡女士将三家门店起诉到顺庆区人民法院,日前该院判决三门店共同赔偿原告蔡女士共计35万余元。


(资料图)

2022年6月1日上午,顺庆区文峰街二段临街门面21米长的店招整体龙骨支架突然脱落坠地,导致路过此地的行人蔡女士及周某(另案处理)受伤。店招系三家门店共同使用,其中福临大药房的店招对应门面4间,稻田鱼店和福熙酱肉包店的店招对应门面各1间。蔡女士被稻田鱼的店招砸伤左脚,周某被福临大药房店招砸伤头部。

蔡女士受伤后,被送往南充市中心医院急诊检查,产生了急诊门诊费765.74元。当天入住南充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7天,产生住院医疗费264545.56元。

出院后,又产生了门诊费及内固定装置取出术费3679.4元。福临大药房、福盈酱肉包店及稻田鱼店分别垫付了8万元、8万元和5000元。后经司法鉴定,蔡女士为两处十级伤残。

2022年12月,蔡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包括南充晚报报道在内的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三家店铺,请求在已赔偿16.5万元的基础上,再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57904.79元。因稻田鱼店已注销,原店主李某成为被告出庭应诉。

庭审中,被告福临大药房辩称,广告牌的龙骨支架是以前的使用人安装的,福熙酱肉包店在接受门店时对龙骨支架进行了改装开孔装烟囱,稻田鱼店还在上面贴有瓷砖,这些都是加重龙骨支架脱落的原因。原告并非是我的店招砸伤,我对其他门店的悬挂物并不具有管理责任,所以原告的损失与我无关。

被告李某辩称,龙骨支架在我租赁门店之前就存在,并不是我安装的。所有被告的店招龙骨支架是一个整体,应根据各被告实际经营的门店大小确定对龙骨支架管理义务的大小。

被告福熙酱肉包店辩称,原告蔡女士及另一名伤者都不是被我店的店招砸伤的,而是分别被另外两个被告的店招砸伤。即使认定我店承担责任,也需结合龙骨支架的安装、使用、收益等进行综合考虑,福临大药房的店招占了龙骨支架的六分之四,我店与稻田鱼店的店招只各占了六分之一,应按此使用比例划分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蔡女士被被告福临大药房、稻田鱼店、福熙酱肉包店的店招整体龙骨支架砸伤的事实,有接(报)处警登记表和媒体报道以及事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途经此地的行人,被店招龙骨支架脱落砸伤并无过错,故原告不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无论整体龙骨支架是谁安装的,三被告都在已经存在的整体龙骨支架上安装张贴了各自的店招,为自己经营活动获益,均应认定为涉案店招龙骨支架的使用人、管理人。“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故各被告均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公平原则出发,按各被告对店招龙骨支架使用、管理的多少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较为合适,酌定福临大药房按4/6、李某按1/6、福熙酱肉包店按1/6予以归责。

法院确认原告蔡女士各项损失合计352891.26元,加上预交的诉讼费2547元,共计355438.26元,按法院确定的归责比例,由被告福临大药房按4/6承担236958.84元,由李某和福熙酱肉包店各按1/6承担59239.71元。

日前,该院依法作出判决,福临大药房和李某在扣除各自垫付的费用后,分别向原告支付156958.84元、54239.71元,原告返还福熙酱肉包店20760.29元。

律师说法:店招砸伤他人 店铺应承担侵权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艺:《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三家店铺的所有人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法院依据各自责任的大小,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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