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驾驶证注销的条件
来源:本地宝     时间:2023-01-19 14:15:12

申请条件:


【资料图】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注:(1)属于申请条件第5项至6项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手续。未按规定申请的,车辆管理所依法办理注销,并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2)属于申请条件第7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申请条件第2项至第10项情形之一的,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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